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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信号灯规则

        第一条 交通信号灯厂家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,便利交通运输,维护交通安全,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机关、军队、团体、企业、学校的人员、车辆驾驶员、市民以及临时来往城市的一切人员,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。

第三条 机关、军队、团体、企业、学校等部门的车辆管理人员和乘车人员,不准迫使、纵容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。

第四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,车辆、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。

第五条 驾驶车辆,赶、骑牲畜,都必须在道路的右边行进。

第六条 没有经过当地公安局的同意,不准占用人行道、车行道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。

第七条 铁道与街道交叉的路口,必须安装护栏等安全设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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